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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附录增减内容(2025年)

一、法律法规修订内容   原第21条修订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法律法规删减内容   删除原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5月29日公布)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法释增加内容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 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4号,2024年5月21日)   2.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8号,2024年5月30日)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窗口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319号,2024年6月26日)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4〕146号,2024年7月31日)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2024年8月23日)   6.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簿样式》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88号,2024年9月16日)   7.《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定》(2024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5号公布 经2024年12月6日自然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法释修订内容   1.原第54条修订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原第87条修订为: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五、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法释删减内容   1.删除原第49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2014年12月29日)   2.删除原第55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2016年5月30日)   3.删除原第76条:   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2016年12月20日)   4.删除原第84条:   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31号,2017年10月23日)   5.删除原第85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删除原第91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39号,2018年11月12日)   7.删除原第92条: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2018年11月19日)   8.删除原第97条: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6号,2019年3月8日)   9.删除原第98条: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9号,2019年4月16日)   10.删除原第102条:   《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2019年7月19日发布,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1.删除原第103条: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号2019年7月19日发布,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2.删除原第126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6号,2020年12月11日)   13.删除原第130条: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923号,2020年10月28日)   14.删除2023年增加的第4条: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2022年9月13日)   15.删除2023年增加的第5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8号,2022年11月8日)   16.删除2024年增加的第1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2021年6月7日)   六、技术规程、规范增加内容   1.《地籍数据库第1部分:不动产》(TD/T 1015.1—2024)   2.《地籍数据库第2部分:自然资源》(TD/T 1015.2—2024)   3.《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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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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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人报考条件与免试条件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五条 符合《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 符合《制度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 个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2 个科目的考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地籍调查》科目,只参加《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3 个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只参加《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3 个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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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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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告|《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附录增减内容(2024年)

一、法律法规修订内容 1.原第10条修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原第14条修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法释增加内容 1.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2021年6月7日) 2.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2023年3月3日) 3.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2023年6月28日)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5.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2023年10月10日) 6.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2023年10月31日)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2023年11月14日) 8.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2023年11月13日) 9.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2023年11月22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2023年12月4日) 11.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2023年12月21日)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法释删减内容 1.删除原第49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2014年12月29日) 2.删除原第53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03号,2015年8月3日) 3.删除原第6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2015年4月22日) 4.删除原第133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2020年11月5日) 5.删除原第139条: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2021年1月4日) 四、技术规程、规范增加内容 1.《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 2.《地籍调查基本术语》(TD/T 1077—2023) 五、技术规程、规范删减内容 删除原第154条: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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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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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题型题量分值一览表

2023-05-24

894
1

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报考指南

考试介绍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适用于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实施。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通过考试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 报名条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符合报名条件并已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生,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报名时间 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5月25日。考试报名网址: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 1.新考生报名。进入“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报名系统” → 注册用户 → 用户登录 →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报名审核 → 查看审核结果 → 缴纳考试费。 2.续考生报名。进入“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报名系统” → 注册绑定历史信息 → 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报名审核 → 查看审核结果 → 缴纳考试费。 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除个人联系方式外,所报个人基本信息、报考科目、考点等信息不可修改。 考试时间 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时间:2023年6月17、18日举行,具体考试安排如下: 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 6月17日 9∶00-11∶30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 14∶00-16∶30 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 6月18日 9∶00-11∶30 地籍调查 14∶00-16∶30 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 考试科目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考试题型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考试。各科目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形式。考生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考试各科目试卷卷面分满分均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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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736
0

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自2022年起,自然资源部印发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取得、职业能力要求、登记服务制度等进行了明确;《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进行了规范。 报名条件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一是降低了报名门槛,取消了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要求,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是明确了适用对象,调整为从事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是调整了职业能力,增加提供整合和整理不动产登记资料,开发建设和升级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地籍数据库等服务。 四是调整了科目免试方面的规定,增加了注册测绘师、法律职业资格可免试部分科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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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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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一、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4月1日—5月15日 报名入口:“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网站”https://c.exam-sp.com/index.html#/e/creva-agents/login 报名流程: 进入报名网站→注册用户(用户登录)→填写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选择报名考区→选择参考科目→确认信息→提交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缴费。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 报考材料: 1.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背景须为白色。 2.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另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并录入编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须分别提供对应的身份证件。 网上缴费: 考生应于5月15日前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按每科次110元人民币缴纳考试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本次考试。 三、考试科目与考试时间 考生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种类和数目,按全国统一时间进行考试: 6月17日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09:00-11:30 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14:00-16:30 6月18日 地籍调查09:00-11:30 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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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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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开始啦

2022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已于4月15日开始报名。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本次考试时间为6月18、19日,考试报名时间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5月15日止。考生可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报名,下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并根据需要自行选购参考书目——《不动产登记教育培训系列丛书》。   本次考试共设《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取得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地籍调查》科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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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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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啥意思

不动产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适用于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实施。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通过考试取得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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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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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推迟举行通告

关于推迟举行2022年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通告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通告 2022年第2号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经自然资源部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决定将原计划于6月18日、19日举行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另行发布,请关注我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考试报名系统的通知或公告。由此给考生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自愿放弃考试的考生可于6月1日起在报名系统中申请部分或全部已缴费科目的退费,申请截止后统一办理退费。具体操作流程请查看考试报名系统中相关公告。退费成功考生已取得的成绩有效期不予延长。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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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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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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